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钟祥法院磷矿法庭在办案过程中,紧紧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目标,坚持“审判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原告钟祥市某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人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合同标的额的确定,对于此争议焦点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即转立案,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渣石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已履行渣石料交付义务,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承担向原告支付渣石料价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渣石料货款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钟祥法院磷矿法庭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尤其是在处理涉及企业纠纷、合同争议等案件时,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调解未果则进入裁判程序,通过调裁分流的措施最大化保护企业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调裁分流的核心在于将适合调解的案件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而将难以调解或具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迅速进入裁判程序,以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首先,优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有助于降低企业解决纠纷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对于一些争议较小或双方有意愿和解的商事案件,调解能够提供更灵活的解决途径,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启动裁判程序则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分流机制确保了复杂案件或调解失败的案件不再被拖延,法院能够迅速介入并作出裁决,保障纠纷尽快解决。
其次,调裁分流还体现了司法对企业营商环境的保护作用。通过诉前调解,法院能够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对立,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性。而在调解失败后,及时判决则能够让企业获得明确的法律指引,避免纠纷长期悬而未决,从而增强企业的法律预期和商业信心。
最后,这一机制还能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优化,让企业认识到,依赖调解虽能节约成本,但在法律规定面前更需要规范自身行为,完善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整体而言,钟祥法院磷矿法庭深刻领会并积极运用调解加判决的分流体系,提升司法效率,为企业营造更加稳定、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