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配偶财产?通权达变,拓宽执行新思路

2024-08-08 10:13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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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杨某、被告邓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石牌法庭调解,三名被告需支付原告蔡某承包款与投资补偿款共计50万元。逾期未付的,另需承担5万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三名被告开始玩起了失踪,蔡某遂向法庭申请执行。法庭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截至2023年9月,共执行30万元,还剩25万元未执行。蔡某曾多次前往法庭要求执行,但又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三被告依旧“下落不明”,也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欠款久拖不结,蔡某心急如焚,可本案原属于蔡某与三名被告之间的财产纠纷,是否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告的配偶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追加,而配偶并不在法定追加情形之列。事已至此,何以破局?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作为入库参考案例递来了“橄榄枝”。该案认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冻结。

无独有偶,本案中,三名被告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皆存在与他人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7月,石牌法庭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妻郑某、杨某及其妻谢某、邓某及其妻张某名下夫妻共同存款各二十余万元(实际冻结谢某存款十余万元)。仅仅一月之内,其六人便自愿与蔡某达成执行和解,其中谢某同意用其名下10万元存款扣划给蔡某,蔡某也同意将余下案款放弃。至此本案执结。

胜诉权益能否有效兑现,不仅关乎司法公信力,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当执行陷入僵局,要打破桎梏,拓宽视野,时刻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在本案中,石牌法庭判断正确,决定及时,啃下了又一块执行“硬骨头”,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后,石牌法庭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促进执行工作提质增效,走好司法活动的“最后一公里”。

法官普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