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诉讼调解 实现定纷止争

钟祥法院调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2-05-2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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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调解   实现定纷止争

——钟祥法院调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安定和谐,也能有效防止“案结事不了”、“息诉又上访”现象的发生。钟祥法院牢固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近日成功调处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系柴湖镇居民,被告杨某、彭某、胡某、杜某、宁某五人系荆楚理工学院学生。2011年7月,杨某等人利用暑期放假时间在钟祥市柴湖镇街道办理辅导班。同月17日下午1时许,杨某、胡某等五人相邀到汉江河道游玩,王某之子徐某(已殁)也要求同往,被杨某等人拒绝。徐某随后自行前往杨某等人的游玩区域,徐某在下水游玩时坠入河道深处,不慎溺亡。王某认为杨某等五人构成侵权,于2012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55206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送达难。被告宁某已毕业离校,其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均不详,杨某等四名被告系在校学生,目前又分布在各个不同地方实习,办案法官第一次送达起诉状时,荆楚理工学院无法联系上被告,导致送达未果。20余天后,办案法官再次到学校与校方协调,争取学校支持,终于与四名被告取得联系。遇到的第二个难题是审理难。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五名被告在该案中属于无责任方,原告之子徐某在要求同去游玩时,杨某等4名被告明确予以拒绝,徐某系自行跑到河边下水游玩,杨某等人也警告徐某等人,但徐某未听劝阻,结果滑入河中,杨某在自身不会游泳情况下奋力救起除徐某以外的另两名学生,徐某最终溺水死亡。庭前办案法官又了解到原告家庭情况特殊,丈夫十几年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独子又溺水身亡,致原告痛不欲生。鉴于此案情况特殊,该院分管院长要求审判庭加大调解力度,多做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5月15日庭审时,办案法官充分运用“背告背、面对面”的方式,反复做当事人工作,同时将被告方众多亲朋好友召集一起,从法律、人情、道德等方面阐述观点,促使杨某等四被告自愿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经济损失。原告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下,也明确该案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同意接受被告的补偿。因原告宁某未到庭,原告自愿撤回对宁某的起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