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将至,年味渐浓。为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让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安稳过年,胡集法庭立足审判职能,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历经多轮耐心调解,一揽子化解一起争议标的总额超2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以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强劲动力。

【案情简介】原告湖北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8月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2万平方米成品仓库,双方就工程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付款节点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工程完工后,原告发现新建仓库檩条生锈。原告遂函告被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使用建筑材料,否则需返工。双方就返工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更换镀锌檩条并赔偿损失,被告亦提出工程不影响使用且原告尚欠工程款未付的抗辩,双方分歧较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结合庭前会议情况,启动司法鉴定。
【调解经过】建设工程类纠纷往往争议点多,标的额大,若简单判决,定会增加企业诉累,影响两家企业后续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相悖。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保障发展、节约成本,承办法官主动坚持“调解优先”,放弃“一判了之”的简便方式,争取求得两家企业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最初,原、被告互不相让,一度致调解工作陷入停滞。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经营实际,梳理双方核心诉求:原告有正常使用仓库的迫切需求,被告有工程款及时结算的迫切需求。承办法官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说明调解的优势——相较于判决,调解可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减少鉴定、反诉等环节产生的额外成本,既能快速化解矛盾,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双方企业信誉,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2026年2月12日晚上9时,当双方对调解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时,却因预开发票金额与调解金额不一致使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停滞。承办法官及时向法庭庭长汇报,法庭庭长利用多元解纷机制,征求了相关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2月13日13时,原、被告终于对一揽子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同日下午16时许,原告支付40万元工程款缓解了被告春节期间的资金需求。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胡集法庭深耕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法庭坚持以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更具实效的解纷举措,高效调解,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累,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