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院2014年办案效率的分析报告

2015-02-1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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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公正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办案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在审判管理中,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是反映办案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指数值越高,表明案件办理周期越短,办案效率越高,反之则办案效率越低。我院的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单项排名在荆门各基层法院中长期落后,是各项指标中的突出短板。特别是我院长期未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案件久审不结已成为引发当事人信访投诉的重要原因。下面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提取我院2014年单位和个人审结案件办理周期的相关数据,对我院的办案效率分析如下:

一、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是以案件审理时间长短作为指数取值的主要依据,反映个人或单位的办案效率,是办案效率在案件审理时间层面的反映。目前部分单位和承办人对于该指标的内涵及计算方法了解不够,不了解指数与办案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该项指数长期得不到提升的重要原因。因此,每一个承办人应明确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内涵和计算方法。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形成具体分为以下六个步骤:

1、个案实际审理时间。个案实际审理时间=案件实际审理天数-有法定事由应扣除天数;

2、个案审限比。个案审限比=个案实际审理时间÷个案法定审限;

3、个案审理时间指数。个案审理时间指数以个案审限比为依据,分五个等级赋值:

(1)0≤审限比<0.5,个案审理指数赋值0.9,说明个案审理效率较高;

(2)0.5≤审限比<2/3, 个案审理指数赋值0.8,说明个案审理效率正常;

(3)2/3≤审限比<1,个案审理指数赋值0.6说明个案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办案效率有待提高;

(4)1≤审限比<1.5,个案审理指数赋值0.3、说明个案审审理时间已经超法定审限,办案效率较差;

(5)审限比≥1.5, 个案审理指数赋值0, 说明个案审理时间超法定审限一半以上,审理效率非常低。

4、个人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个人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个人承办所有案件的个案审理时间指数之和÷结案数。例如某承办人当月共结案6件,个案审理时间指数分别为0.9、0.9、0.8、0.6、0.8、0.7,则该承办人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为(0.9+0.9+0.8+0.6+0.8+0.7)÷6=0.78,办案总体效率为中等偏下。

5、部门平均审理时间指数。部门平均审理时间指数=部门个人审理时间指数之和÷部门结案总数。

6、全院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全院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全院个人审理时间指数之和÷全院结案总数。

从以上计算过程可以看出,个人案件审理时间指数是全院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和部门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基础。全院只有加强对各单位审限的监管,各单位加强对各承办人个案的实时监控管理,才能提高全院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只有有效改变部门和承办人完全不参与指标管理的现状,我院时间指数走向趋势长期不高的被动局面才会有所改善,并为2015年该项指标的提升打下基础。

二、2014年全院及各部门指数走势情况及2015年应对措施

1、全院指数整体走势

我院2014年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为0.86,办案效率中等偏上。从全年走势看,元至12月份,我院的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在荆门一直处于中下游水平,上半年要略好于下半年。从扣除审限的情况看,我院有部分单位部分案件是为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而扣除审限(全年扣除审限案件件645件,其中扣除审限30天的359件,60天的195件,90天及以上的91件),如果将上述人为扣除审限的原因剔除,我院的平均审理时间更长,办案效率更低。同时部分长期未结案件通过多次督办集中在下半年审结,也是影响下半年该指标下降的一个原因。

2、部门指数分析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旧口人民法庭

196.1

220

0.89

1

磷矿人民法庭

179.6

204

0.88

2

胡集人民法庭

366.4

418

0.88

3

丰乐人民法庭

260.1

295

0.88

4

石牌人民法庭

268.6

313

0.86

5

柴湖人民法庭

144.1

169

0.85

6

民二庭

192.6

229

0.84

7

民一庭

277.8

330

0.84

8

刑事庭

234.4

281

0.83

9

郢中人民法庭

491.8

593

0.83

10

行政庭

24.5

30

0.82

11

审监一庭

3.8

5

0.76

12

平均值

219.98

257.25

0.86

 

合计

2639.8

3087

0.86

 

从全院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看,该指数均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特别是有7个单位的时间指数均低于全市平均值0.86。2015年这些部门务必密切关注每一起案件的办案周期,要充分合理运用审限管理规定,提高审判效率,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对于结案基数较大的,如郢中法庭、民一、民二、刑庭,则要加强对每起案件每个承办人审理时间指数的关注,特别是对指数偏低的个人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努力实现指数的均衡分布,避免个人短板数据“拖后腿”。结案基数较小的部门如审监一庭、行政庭,案件要一件一件地抓落实,庭审结束后迅速结案。

3、个人指数情况

(1)刑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周万林

33.8

39

0.87

1

陈彩霞

41.5

49

0.85

2

罗世锋

31.1

37

0.84

3

茹承文

38

45

0.84

4

陈军

34.1

42

0.81

5

寇飞

43.6

54

0.81

6

刘安鸿

7.8

10

0.78

7

平均值

25.54

30.67

0.83

 

合计

229.9

276

0.83

 

该庭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为0.83,全院排名第九。仅一人的平均审理时间指数高于全院平均值,整体个人审理案件周期较长。因刑事案件本身审限就短,因此在2015年要进一步改进措施,有针对性的提出因审前社会调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提请审委会讨论等原因而影响审限的解决办法。

(2)民一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王云玲

30.3

35

0.87

1

彭友德

61.5

71

0.87

2

王凤雨

76.6

89

0.86

3

刘应贵

5

6

0.83

4

徐先金

54.2

65

0.83

5

李先清

27.8

34

0.82

6

邱迎锋

42.7

53

0.81

7

平均值

33.12

39.22

0.84

 

合计

298.1

353

0.84

 

该庭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为0.84,全院排名第八。仅3人的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在全院平均值以上,4人低于全院平均值。如果扣除确认案件,全庭的办案效率有待提高,特别是部分承办人案件审理周期长期不高,要注意分析原因,找准对策。

(3)民二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李田华

23.7

27

0.88

1

李庆红

33.1

39

0.85

2

张开义

29.9

35

0.85

3

黄正全

33.9

40

0.85

4

史雄斌

32.3

39

0.83

5

陈立忠

37.8

47

0.8

6

平均值

27.24

32.43

0.84

 

合计

190.7

227

0.84

 

该庭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为0.84,全院排名第七。从整体上看,民二庭时间指数分布在0.85左右,仅1人高于全院平均值。因此该庭2015年应将审限管理重点放在提高整体办案节奏上。

(4)行政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周艳

2.6

3

0.87

1

鲁祖彪

7.6

9

0.84

2

李精华

11.5

14

0.82

3

欧洪

2

3

0.67

4

平均值

5.92

7.25

0.82

 

合计

23.7

29

0.82

 

该庭案件数量少,但人均时间指数值低,特别是有部分案件接近法定审限结案,因此要重点关注每起案件的指数运行,以全院平均值0.86为努力方向,案件开庭后应及时制作文书,及时办理报结。

(5)审监一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李祥莉

1.5

2

0.75

1

周庆红

1.5

2

0.75

2

平均值

1.5

2

0.75

 

合计

3

4

0.75

 

虽然存在再审案件矛盾突出等特殊原因,但这只是个案原因。在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下,该庭需逐案把控,在2015年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要达到0.8以上。

(6)郢中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陈若月

1.8

2

0.9

1

姚婉

36.6

42

0.87

2

马江波

34.7

40

0.87

3

陈立华

117.2

138

0.85

4

龚华

105.4

127

0.83

5

刘夏云

68.6

84

0.82

6

吕方海

103.1

130

0.79

7

平均值

51.93

62.56

0.83

 

合计

467.4

563

0.83

 

该庭结案数量在全院最多,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十,需高度重视提升个案审理时间指数,要切实加强部门与个人的自主监控与管理。要提高审限意识,对于庭内时间指数较高的个人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总结、推广。同时严格审限把关,杜绝通过扣除审限延长案件绝对审理时间等不规范做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要加快文书送达、庭审后文书制作、报签等环节的办案节奏。

(7)丰乐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徐鹏

125.3

141

0.89

1

彭宣明

108

123

0.88

2

阳剑

28.6

33

0.87

3

平均值

65.48

74.25

0.88

 

合计

261.9

297

0.88

 

全庭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四,2015年应继续保持。

(8)胡集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胡晋

118.2

134

0.88

1

冯哲辉

127.1

144

0.88

2

孔健

87.7

101

0.87

3

邓年红

14.6

18

0.81

4

平均值

34.76

39.7

0.88

 

合计

347.6

397

0.88

 

全庭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三,但是该庭平均时间指数分布不均衡。因此要注意通过个人短板指数的提升去拉动全庭指数的提升。

(9)磷矿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曾诚

44

49

0.9

1

张继佳

68.3

78

0.88

2

贾勇

65.9

75

0.88

3

平均值

22.28

25.25

0.88

 

合计

178.2

202

0.88

 

全庭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二, 2015年应当继续保持。

(10)石牌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谭翛予

4.5

5

0.9

1

丁海

161.3

184

0.88

2

任建

46.8

56

0.84

3

刘丰

55.2

67

0.82

4

平均值

44.63

52

0.86

 

合计

267.8

312

0.86

 

全庭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五,位于全院平均值,平均时间指数存在分布不均衡的现象,首末指数值相差达到0.08,同时低于全院平均值的有2人。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强对个人指数指标的自主监控与管理。

(11)旧口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冯道功

63.2

71

0.89

1

王华

70.2

79

0.89

2

石朝军

62.4

70

0.89

3

平均值

65.27

73.33

0.89

 

合计

195.8

220

0.89

 

该庭是目前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最高的部门,该庭审判质效意识较强,对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理解透彻,2015年此种良好态势应当注意继续保持。

(12)柴湖法庭

对象名称

审理时间指数

各类案件结案数(不含执行) (件)

平均审理时间指数 (%)

排名

张雄

60.1

67

0.9

1

罗贝

25.3

29

0.87

2

黄庆

58.7

73

0.8

3

平均值

48.03

56.33

0.85

 

合计

144.1

169

0.85

 

全庭平均时间指数全院排名第六,常规案件办案效率有待提高,办案人员需要进一步分析影响本部门办案效率的各类原因,以2014年其他法庭的平均值0.88为目标,为2015指数的进一步提升打好基础。

三、 影响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原因分析

当前影响我院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的原因主要有:

1、部分承办人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相当部分案件承办人片面关注案件结案,不注重办案效率,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时间长短无所谓,缺乏效率意识。

2、部分单位管理不到位。不注重研究和分析,一些困扰办案效率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于改进办案方法、推广成熟经验、提升工作效率等环节,管理明显缺位。

一是法律文书送达困难、送达信息反馈迟滞。这一直是多数业务庭和法庭集中存在的问题,但问题反映出来以后矛盾仍旧长期存在,无法迅速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调研解决审判工作难题、提炼总结工作经验的能力和水平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二是部分案件开庭后,卷宗长期“压箱底”,不评议讨论、不制作文书。院制定的三个“五天”的制度,长期得不到落实。

三是对于合理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的法定事由掌握不熟练,审限控制上的误操作、漏操作、滥操作问题比较突出。

四是案件审结后长期不报结,人为延长了办案周期。

3、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结案压力不断加大。从2011年以来,我院各类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多人少,未结案件基数大,总量持续上升,极易形成承办法官疲于结案,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特别是2014年底,部分单位为保证结案率达到90%以上,个别庭长未结先报,消失多年的年底控制收案情况时有发生。

4、案件质效评估系统不完善,指标数据还不够精确严谨。

一是对于案件审限的监控管理简约粗放,仅仅靠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来考查办案效率,对于因客观事由扣除审限的案件,不能排除在平均审理时间指数计算范畴之外,导致指标数据不够精准,从而不能完全客观地反映出我院的实际办案效率,也不易精确地发现问题,实施对策,时间指数的“体检表”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质效评估系统当前还不能实现平均审理时间指数数据的动态采集,很难精确掌握某一时段,某一类案件的指标取值情况。要实现对指标走向的提前预测和引导,目前只能依赖于软件公司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导致审判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均无法及时实现对指标数据的掌握分析和监控调整,时间指数管理精度和效率不高。

2014年我院办案效率虽然总体中等偏上,但要认识到与其他法院之间还有一定差距,全院的审判工作还有很多环节需要充实完善。因此不能将眼光仅仅盯住数字本身,要将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作为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审判技能、改变审判作风的重要抓手,变被动为主动,透过数据找准症结,主攻不足,分析和总结影响办案效率的各类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平均审理时间指数,从而全面提高办案效率。

(根据审监二庭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