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近日,钟祥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准时到庭,使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于案件事实快速查明。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且代理人对案件中的一些关键事实并不清楚,相关事实难以查清。考虑到只有当事人对具体细节最为了解,为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清案件事实,钟祥法院依法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庭审当日,原告及其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承诺将如实陈述,若有虚假陈述,愿接受相应处罚。
法律延伸:
查明案件事实是顺利解决纠纷的关键,很多案件事实,需要事件亲历者本人陈述,才能清晰明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行为时有发生,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查不清楚事实情况,进而增加开庭次数,影响裁判准确性。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到庭,有利于通过庭审实质性地查明事实、消除疑点,促使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打破消极应诉的僵局,更容易查清事实,化解矛盾,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审判效率。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