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派件途中撞伤路人,三方纠纷如何一“调”双解?
——钟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新业态用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5-06-03 17:05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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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1

案情简介

王某是A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B物流公司从事快递配送工作。工作期间,王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行人谢某相撞,致使谢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产生分歧。A公司称已将王某派遣至B物流公司,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用工单位B物流公司承担;B物流公司则表示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应由王某自行担责,且与A公司是业务转包关系,即使担责也应共同承担;王某却主张,虽事发于下班时间,但当时仍在进行配送工作,属履职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谢某将王某、A公司、B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向各方详细阐释相关法规,从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引导各方依法担责。经当庭组织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协议,由B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谢某57000元,王某赔偿谢某10000元,双方均当场履行赔付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

Part.02

调解亮点

1.“一调双解”:同步切割对外赔偿与内部责任之结

本案并未孤立处理赔偿问题,而是将内部责任划分作为调解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确认王某行为与工作高度关联的基础上,引导三方达成“B公司对外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部分责任,内部责任比例由A、B公司另行协商”的一揽子方案。一次性解决伤者谢某的求偿难题,避免其陷入不同主体相互推诿的困境;同时为A、B公司后续厘清内部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担预留了空间和依据。

2.“即时履行”:当庭支付筑牢权益兑现“防火墙”

调解成功仅是第一步,若赔偿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可能引发漫长的执行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削弱司法公信力。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后,立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赔偿款项当场支付给谢某。此举消除了“执行难”隐患,确保谢某的合法权益从“纸面权利”瞬间转化为“真金白银”,极大提升了司法效率与群众获得感,同时也为调解协议的最终性、权威性加上了最坚实的保险,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力度。

3.“示范效应”:新业态用工纠纷调解范本初现

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伴生的用工纠纷也呈现新特点、新难点。本案的成功调解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在用工模式争议大、短时间内难以精准界定的情况下,不纠缠于内部法律关系定性,而是基于对伤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和对实际用工情况的判断,引导具有更强偿付能力和管理责任的相关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确保赔偿可执行性。

这起看似棘手的快递员交通事故纠纷,在法院的智慧调解下,不仅让伤者谢某的权益得到即时兑现,更通过“一调双解”的模式,巧妙化解了平台经济下复杂的用工责任认定难题,生动诠释了司法在护航新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权益中的平衡智慧。

Part.03

法官后语

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类似“平台/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企业+骑手/快递员”的用工模式广泛存在,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频发,法律关系复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交织)、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平台、外包公司、个体责任边界模糊)、履职时间认定弹性大(碎片化工作、隐性加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确保赔偿及时到位;也要充分考虑新业态用工模式的特殊性,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在事实难以绝对清晰、法律关系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寻求最符合公平正义和效率原则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