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法院依法审结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

2014-05-12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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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既能够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又能够通过禁止令,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2014年3月,钟祥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判决中首次适用禁止令。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底,被告人胡某、魏某、陈某(系魏某之妻)三人在钟祥市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麻谷78颗,净重4.68克,贩卖冰毒1克;被告人魏某贩卖毒品麻谷46颗,净重2.76克;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麻谷56颗,净重3.36克,后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该院遂依法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被告人陈某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吧等娱乐场所或接触吸毒人员。该案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