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10-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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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立案工作管理,统一立案受理标准,科学分流各类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院机关案件的受理和分流,指导法庭案件的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由原告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如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的,应有原告出具委托书及资信证明。严禁审判人员代替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手续,严禁未立先审。

第三条  立案庭与各相关业务庭、法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有效地保证立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机关业务庭民事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通知原告按核算的诉讼费金额到行政科预交诉讼费用,立案庭收到行政科出具的收费凭证附卷联后编立案号立案,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庭办理;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又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刑事公诉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交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刑事自诉案件由法庭初审后报院立案庭审查,由立案庭、法庭与刑事审判庭各派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立案的报分管立案的院长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由立案庭与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派一名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报院长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合议庭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七条  机关业务庭执行案件由立案庭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第八条  各法庭受理的民事及执行案件,由各法庭庭长审查立案,接受立案庭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刑事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由庭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立案的院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立案后移送审监庭审查。

第十条  下列案件申诉或再审申请,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一)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一审或再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二)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由院理赔小组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根据院理赔小组的意见,登记立案。

第十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及有影响的案件,应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的次日起7日内,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法庭案件由法庭和立案庭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案件审理风险进行合议和评估,并报分管立案的院长审批。分管院长可视情况建议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对需要调卷、审查立案的再审案件,或上级法院需要调卷的案件,有关审判庭和法庭在接到调卷通知后,一天半内必须将应调卷宗全部材料移送立案庭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支付令由立案庭办理,实施保全后起诉的将保全手续一律移送有关业务庭审理。

第十五条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交、减交、免交的,由原告向立案庭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立案庭按院长审批的意见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法庭案件诉讼费需缓交、减交、免交的,由法庭报立案庭审查后,立案庭提出意见报院长审批,法庭按审批意见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第十七条  案件管辖及分流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由承办单位初审并提出意见送立案庭审查,由立案庭依法裁定。对无管辖权案件裁定需要移送的,交由立案庭办理移送手续。各承办单位对分流提出异议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决定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庭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下列案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医患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但一方当事人为乡镇场及市直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上述各类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第二十一条 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下列案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但一方当事人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上述各类案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但被告在本辖区外的上述各类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第二十二条、法庭审理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法庭之间的管辖分工参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规定。两个法庭均有管辖权的,按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的先后顺序确定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庭(局)执行由当事人申请的本院机关各业务庭审结的各类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外地法院移送执行的案件;法庭执行各法庭自审案件。

第二十四条  审监一庭受理刑事申诉和再审案件;审理本院院长提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若与法律或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或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立案管辖有争议的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宜,由立案庭报分管立案的院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