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年以来,钟祥法院受理涉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4年至2016年间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98件、140件、190件,以38%的年均增长率逐年递增。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类型多样。第一类为涉及担保人案件。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时,大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因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数与担保合同有牵连,而借贷担保存在着担保方式约定不明、担保身份不明、担保标的指向不明等问题,此类涉及担保人案件比例较高。第二类为改变借款用途类案件。贷款后转贷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借款人借款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转贷谋取利益,且集中转贷给同一人现象屡见不鲜。第三类为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纠纷。通常由3-6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同时互为借款人、保证人,相互牵连,任一小组成员在同一时段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款,其他小组成员均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类案件占我院受理的全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50%左右。
二、案件成因复杂。一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意识不强。贷前审查、监管审批不严格,导致收回贷款困难。金融机构在经济形势较好,企业资金需求量大的情况下,防范风险意识逐步减弱,过高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对存在瑕疵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出现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的情形。二是放贷类型比例失调。从受理的案件看,单纯人保信誉贷款多,物保抵押贷款少,且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经济形势一旦下行,造成金融机构收回贷款困难从而引发诉讼。三是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后的监管存在瑕疵。主要是对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资产变化、对实际用款人和贷款手续办理人是否一致缺少深入细致的考察。
三、审理执行难度大。一是涉案被告众多,案件审理周期长。除涉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的案件外,被告人数少则4、5人,多则10人以上。因人数多,送达文书材料耗时较长,导致审理周期长。二是当事人出庭率低、执行难。因部分债务人长期外出避债或举家外迁,导致下落不明,只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因而案件调撤率低,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履行率低。三是企业间互联互保现象突出,部分无实物抵押或质押的借款基本多实行债务人互保联保方式,导致案件裁判易、执行难。
结合审判实际,该院对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力度。金融机构多数以收回借款、将损失降到最低为出发点,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按正常程序审理,案件至少要几个月才能结案,对办理抵押登记的主要财产在本院辖区的,建议直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一审终审,在30天内就能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且诉讼费用更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
二是探索建立金融借贷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机制。一方面要加强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庭审中调解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建立金融借贷类案件“绿色通道”,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律框架内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实行简案快办。积极运用督促程序,对贷款数额没有异议的案件,可申请支付令,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加大对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大对案件的财产查询,试行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及时有效掌握可执行财产。对规避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通报失信名单等方式对其进行威慑,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以最大限度实现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金融机构和法院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予以反馈。同时,法院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金融机构宣传金融借款中常见的风险节点,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分行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反馈给法院。法院及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联防机制,使信用等级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对名为借款实为诈骗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避免将犯罪行为混淆为经济纠纷。
(根据民二庭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