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2017-03-07 11:03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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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钟祥法院严格贯彻实施相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点新情况、新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加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加上立案标的额的放宽,双重因素叠加导致案件受理数量明显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仅以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收案情况为例,该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起诉状及执行申请书共计6985份,较上年度同期相比上升21.61%。而同期法院办案人员未得到有效补充,审判、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二、部分案件立案易矛盾化解难。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因涉及国家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法院受理后无法审理。如要求解决七站八所改制后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等诉求的案件,因涉及的人员广、政策性强、矛盾错综复杂,基层法院受理后无法处理。二是涉及农村土地、山林、宅基地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纠纷案件。因涉及到相关行政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的切身权益,矛盾容易激化,沟通协调困难,极易形成涉法信访案件。三是群体性案件显著增加。如涉嫌非法集资尚未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征地拆迁、索要劳动报酬等类型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处理难度大。上述三类案件,以往在立案阶段可通过协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劝解当事人暂缓或撤回起诉,通过非诉讼途径寻求解决。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缺少了“过滤”功能,只要符合立案要求均需受理,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压力大,矛盾不能根本解决,或者由于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造成“有理输官司”的不利结果,增加了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和法院信访维稳压力。

三、缠诉、滥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抗拒执行,存在利用立案登记制“缠诉”、“滥诉”及虚假诉讼的情况。一是新收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存在非理性起诉的行为,明知道自己的诉讼既不符合登记立案要求更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或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后,仍然多次反复就同一诉求要求法院登记立案,实为恶意诉讼。二是有的案件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处理,但因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结果不服,通过更改材料等方式要求起诉,并以法院不立即立案就到人大、政法委、上级机关等上访为由施压。三是有的当事人片面的追求诉讼途径,原本通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人民调解等其他方式可以很快解决纠纷,却坚持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错误的认为法院不立案是在推脱责任。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受理案件范围。到法院起诉的各类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立案机关难以区分可以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受案范围,因此要适时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列举式明确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并予以公布,以便向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据可依。

二、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做到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能自动检索出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并逐步建立“不良案件信息库”,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及打击,有效甄别并控制虚假诉讼。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控制立案后可能出现的立案变更,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当事人诉累。二是要深入开展诉调对接,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络积极构建以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功能互补、良性互动、诉调对接的多元联动调解工作新机制。三是大力加强法官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在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当事人相信调解、参与调解,有针对性地开展委托调解,妥善化解纠纷。

四、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推诿塞责,同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拓宽案件的非诉解决途径,降低化解纠纷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根据立案庭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