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邵某与刘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决定迈入婚姻的殿堂。不久后,一个小生命的到来让这个家庭更加幸福。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以及生活习惯、沟通方式上的差异,婚后经常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不幸的是孩子出生后又被诊断为自闭症,这给双方本就脆弱的婚姻关系迎来了更大挑战。邵某和刘某在共同生活中隔阂逐渐加深,已无法共同生活,邵某遂向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办理过程:在充分了解该案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说,希望双方能够重归于好,但邵某态度坚决,坚持离婚并拒绝抚养孩子。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承办法官尝试在保护好特殊儿童权益的前提下,调解双方离婚。刘某表示其能接受离婚,但无法接受自己抚养孩子。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阐述各自的压力和心结,唤起双方对彼此难处的理解。同时详细地讲解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抚养权、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并从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双方正视和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问题,尽到做父母的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最终双方达成离婚、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且考虑到一方在抚养孩子时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由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以此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针对以后抚养孩子过程中可能碰到的突发情况,双方约定孩子随一方生活期间的医疗费在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特殊儿童的抚养问题,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好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拒绝由自己单独抚养孩子,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说服教育,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在尊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父母对特殊儿童的陪伴、照顾,也保障了特殊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后期恢复。同时,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有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有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该案最大程度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保护未成年特殊儿童权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