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面印着“法眼如炬,明辨是非”的锦旗被送到了钟祥市人民法院石牌法庭余亚龙法官的手中,寥寥数语彰显了当事人对司法服务的民意与心声,凝聚了司法工作的责任与担当。
该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程某甲与王某系程某乙的父母。2021年,程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程某甲与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甲与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
事故发生后,程某乙、陈某、某保险公司三方就该事故损失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程某甲、王某的损失合计xxx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额内承担,经被保险人同意,某保险公司支付xxx元给程某乙,支付xxx元给陈某;本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均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各当事人都应依约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此案到此终结,以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纠纷。”陈某、程某乙、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王某在协议上签字。事后,某保险公司以此前曾就陈某车损进行理赔并取得了转让债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向程某乙追偿该部分损失。
审理中,承办法官余亚龙抽丝剥茧对每份证据认真核对,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发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前就对陈某车损进行了理赔并取得了追偿权,且在其与程某乙的微信聊天中,徐某称“关键是赔付的话就要扣掉你这边需要赔付的车主的车损”,表明其在调解前对车损以及享有追偿权的事实是明知的。且调解协议中的理赔金额部分低于程某乙依法应获赔的损失,可见程某乙为达成调解做出了妥协与让步。
综合以上事实,某保险公司作为长期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的专业人员,在明知已享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其完全有理由和能力在调解协议中对该部分一并作出处理,又结合程某乙应赔少赔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调解协议中的金额是各方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终局性处理,且协议中亦载明“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任何纠纷”(尽管约定的是“双方”,但某保险公司亦签字认可了该内容)。现某保险公司又以有损失未追偿为由起诉,违反了诚信原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故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某乙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法官秉公办事、倾力为民,让其在丧失双亲的巨大痛苦与涉诉的双重压力下感受到了温暖和善意,故致锦旗为谢。
一面锦旗,一个点赞,不仅传递了当事人的感激之情,还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度的深刻体现,更是石牌法庭书写司法为民新篇章上一场生动的法治注脚。今后,石牌法庭会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在事实的褶皱里精准校准权利边界,用法律的天平托起每个个体的正义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