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6-01-15 16:44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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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我院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7-4267642

钟祥市人民法院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钟祥市人民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

案件受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侵害名称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本部门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


2

钟祥市人民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

申请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破产;

 

一、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府制定,制定部门为国务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