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法院:面对“执行不能”,司法救助送关怀

2018-10-11 15:27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近日,钟祥法院依法为执行不能案件当事人吴某申报5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生活困难。

吴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钟祥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83180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满释放后,携家人长期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该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和传统查控方式穷尽调查手段,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考虑到吴某因交通事故致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要护理,家庭特别困难,后期治疗费用也无着落,钟祥法院依法为其申报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当案件遭遇“执行不能”,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这是一种带着温度的执行方式,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执行中,“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区别:“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对财产进行处置(“执转破”)。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那么,老百姓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1、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3、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