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实施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5-17 15:00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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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某物流有限公司为自有鄂H06C96号欧曼半挂牵引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23年4月27日,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原告车辆,从阳朔往桂林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护栏后导致车辆侧翻,造成本车辆、路边护栏、绿化带、路基等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费9500元,因某保险公司未对车辆损失定损,经湖北循其本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价值为213313元,某物流有限公司为此支付车辆评估费10600元。因损失未获理赔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向本院对车损金额有异议,为解决双方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诉前鉴定,于2023年12月13日向鉴定机构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于2024年1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例亮点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大大争议,却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本案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通过鉴定程序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明确,不仅及时开展了调解和审理,同时还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