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荆门市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增强服务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企业绿色通道,为企业立案、保全、鉴定、执行等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条 法院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咨询、立案登记、案件录入、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快速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司法确认、司法鉴定、集中送达、来信来访、自助立案、自助查询、自助书写、自助扫描、自助打印、自助复印等功能。
第三条 明确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企业能准确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岗位和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工作人员之间坚持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齐心协力,确保立案信访及其他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五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配置导诉员,向企业当事人提供法律宣传和诉讼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六条 导诉台为企业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文书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以及书写笔、饮水机、老花镜、医疗用品等便民设施。
第七条 为企业提供网上保全、网上担保、网上鉴定、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等多种线上服务渠道;提供自助立案、自助查询、自助填写等多种自助服务功能。
第八条 企业当事人进行诉前咨询时,立案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当事人需准备的诉讼材料及受诉法院;如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应的救济方式。
第九条 企业来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并制作《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随案移送;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充分向企业告知理由;对重大涉企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十条 企业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法院应在收到邮件之日起登记审查;企业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网络平台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的,法院应在收到网上申请的当日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立即登记立案,并通知企业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一条 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并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企业要求解决的纠纷属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处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解决。
第十二条 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向企业发放《立案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做到一次讲清;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三条 企业前来立案时,应向其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帮助企业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预交诉讼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企业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得以企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对起诉和申请不予立案。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其需要补充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先行征求企业的意见,同意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调解中心可以委托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若企业一方或双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第十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提供案件办理进度及相关情况查询。
第十八条 企业查询案件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案件查询的三种渠道,即:自助设备查询、12306热线查询、窗口查询。
第十九条 法院设立达达中心开展集中送达,对企业案件应按诉状的地址及时开展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送达工作按照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