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职期间未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案件,妥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甲某入职乙公司从事后勤工作,2024年甲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乙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甲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因甲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甲某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间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甲某激动的说到“我在公司干了这么久,公司却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我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在没有办法了”,乙公司代理人说到“甲某确实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我们之前也与甲某沟通过补缴的事情,但是目前的政策无法补缴,还是希望能与甲某协商处理此事”经过了解,承办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具备静下心来和平解决问题的心理条件,因此给予了双方一段时间进行自行协商。开庭前夕,双方当事人分别告知承办法官,因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双方不再继续调解,均要求按时开庭。
开庭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以及前期调解不成功的原因,甲某反映其与乙公司还有公积金的纠纷需要另外解决,乙公司则表示在本案中一次性解决其与甲某的所有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双方系因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乙公司的电话,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出发,告知乙公司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其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公司应尽的责任,不要让员工寒了心。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甲某与乙公司终于达成和解,形成一致意见,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养老保险损失及公积金。
民生案件,一头连着劳动者,一头连着企业,处理既不能伤了劳动者的心,也不能增加企业的困难。今后,钟祥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目标,强化“案件到我为止”的司法担当,深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诉求,释法明理、搭建沟通桥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矛盾,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用工,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