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阮某与被告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审判庭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某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迁出存放物品之日止的租金,租金按照10000元/月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明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原告阮某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依法将明某所有位于钟祥市胡集镇放马山场地内及荆门市东宝区G347国道旁场地内的模具设备交由执行指挥中心统筹第三方辅助机构进行评估、挂网拍卖。该模具设备起拍价为414000元,最终,以541000元的成交价拍出,拍卖成功后,执行指挥中心统筹第三方辅助机构,制作相关文书,完成交付。
案例亮点
该案件涉案资产所处位置比较分散,第三方辅助机构详细调查资产所在地,了解资产分布状况,积极联系买受人,组织13批次买受人现场看样,并推动司法拍卖程序,结合标的实际价值,得到买受人高度认可,营造了良好的竞拍氛围,资产成功拍出后,协助法官为买受人制作相关文书,既减轻了执行法官的负担,又有利于破除执行难,不断提高处置效率,努力将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