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法院涉企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制度(试行)

2021-07-29 15:13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以优化制度供给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根据《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建设方案》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和钟祥市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制度目标

推动涉企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实行集约化网络联动查控和线下集中查询,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98%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100%。

二、具体实施措施

(一)准确区分案件类别

根据下列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快执案件(简案)和精执案件(繁案)。

1.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快执案件(简案):

(1)已经保全到位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票、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案件;

(2)经查控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不用变现的案件;

(3)财产保全案件;

(4)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在短期内办结的案件;

(5)快速执行的罚金、罚没财产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

(6)其他可以快速执行的案件,如协助办理车辆、房产过户类案件。

2.下列案件可以确定为精执案件(繁案):

(1)经过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4)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涉申请执行人众多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

(5)涉黑涉恶类案件;

(6)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腾退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

(7)上级法院、人大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8)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9)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快执程序的案件。

(二)缩短案件办理期限

原则上快执案件(简案)24个工作日内结案,精执案件(繁案)3个月内结案(法定期限6个月)。

1.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交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立案(法定期限7日)。

2.案件分配

立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配承办人(法定期限3日)

列关联案件指定由同一执行团队集中办理: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一的案件;

(2)执行拍卖、变卖的标的物相同的案件;

(3)多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

(4)其他关联案件。

3.案件信息反馈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法定期限3日)。

4.执行通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如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定期限10日)。

5.网络查控

(1)提交查控:承办人收到案件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定期限30日)。

(2)冻结存款、股票等:线上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封、冻结;线上不能查封、冻结的,本市范围内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查封、冻结,本市范围外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委托查封、冻结,或者5个工作日内线下查封、冻结(无法定期限)。

(3)划拨存款:冻结后15日内划拨,案款到账后由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查控系统设定最短期限15日)。

(4)文书送达:采取执行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定期限)。

(5)案款发放: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并报登记审查小组登记造册(法定期限30日)。

6.司法拍卖

精执案件(繁案) 资产处置: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处置资产权属状况、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的调查(无法定期限);

(2)调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法定期限);

(3)拍卖裁定生效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资产的议价、询价工作(无法定期限);

(4)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并移送立案庭(无法定期限);

(5)立案庭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并敦促评估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立案庭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0.5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6)承办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并挂网拍卖。一拍流拍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挂网二拍(法定期限30日)。二拍流拍的,3个工作日内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挂网变卖(法定期限15日)。

7.案件流转

精执案件(繁案)和速执保全小组不能执结的案件,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流转给执行实施组(无法定期限)。

8.信用惩戒

(1)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立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2)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及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9.案件办结

(1)快执案件(简案)由速执保全小组在立案后24个工作日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2)精执案件(繁案)由实施组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归档无法定期限)。

(三)实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在受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执行时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针对涉企经济影响制定应对措施,使案件的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本制度自3月1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