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3日12时39分许,冯某驾驶鄂HF38D2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分当线108km200m路段处,与前方左转弯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此次经济损失共计145167元。冯某为其驾驶的鄂HF38D2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案进入审理环节后,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明,双方存在和解基础,经承办法官多轮调解,双方终达成和解。2023年11月24日杨某向我院申请撤诉。承办法官为其办理了免交案件受理费相关手续,免交案件受理费300余元。
案例亮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一般对法定关系及法定责任没有太大争议,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争议焦点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此类案件适用调解的可能性较大。调解成功后,
承办法官灵活运用诉讼费“杠杆”作用,为当事人减免案件受理费,实现诉讼费“零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