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012-10-08 11:11
作者: 姚婉

    论基层法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论文提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织碰撞,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城区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肩负着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光荣使命。本文试结合本人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就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及司法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当前基层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工作方法。全文共6100字。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织碰撞,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基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基层法院如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值得我们思考。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几大突出矛盾纠纷

  (一)、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婚姻家庭关系到社会结构的稳定,社会机构的健康,也关系到家庭群体生活方式的有序进行。(2)随着社会的转变,目前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本人所在基层法庭为例,2008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110余件,2009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130余件,2010年到目前为止本庭已受理离婚案件200余件。其表象原因一是外出务工人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这是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城乡居民对婚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传统、凝固的婚姻关系与观念已经渐渐被打破,也折射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矛盾。同时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的抚养纠纷或与兄弟姐妹间因对年迈父母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

  (二)、土地征收补偿、林权纠纷引发的矛盾。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林权改革的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矛盾。由于处于林改的初期,情况比较混乱,且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容易引发矛盾,再加上法律性机制的缺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村干部职责程序履行不到位,引发诸多涉法涉诉事件。(3)有些群众对政府不信任,有很严重的抵触心理,在乡村干部协调解决时,不予配合或故意刁难,提出过高要求,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提起诉讼或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矛盾。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快捷、方便、高效,有效地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因此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民众追逐高额利润心理,加之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借据、收条不规范及利息约定不明等原因造成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反映了普法教育工作的不足及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力度的偏弱。

  (四)、涉法涉诉上访引发的矛盾。

   在面临纠纷得不到很好、及时的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上诉、申诉后继续缠讼和频繁向人大、党委政法委等部门重复上访要求解决的现象。由于矛盾的复杂多样化,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其原因一是司法部门与群众缺乏沟通,纠纷处理方式过于单一,使得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不理解,甚至存有很大偏见,存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有的单位为息事宁人,满足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助长不正当的心理导致重复上访。这些都是涉法涉诉上访类案件攀升的动因。(4)

二、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遇到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庭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然而在纠纷矛盾处理上,当前的基层法庭工作机制并不能满足纠纷矛盾化解的诉求。    

  (一)法院的性质使其秉持不诉不理原则,因此矛盾产生初期不能有效介入和预防。由于要保持司法公正的立场,以前我们往往强调以裁判的身份在矛盾激化的最后出现,这使得小纠纷可能扩大化,大矛盾激烈化。不能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加剧了后期问题处理的难度。

   (二)就案论案,为调而调。在办案过程中,由于过高强调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等一系列的数字考核标准,这使得办案人员偏重对数字的考衡,而忽视办案要求的实质,从而造成就案论案,为调而调,不能根本上把矛盾纠纷真正予以解决。

   (三)单一作战,力量单薄。在基层法院当中,因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庭之间任务都比较繁重,使各庭往往首先注重各自任务的完成,缺乏相互间的配合与合作,不能行成合力。加上基层法庭与其他部门缺乏业务往来,从而在纠纷矛盾处理上不能与各部门协调配合。

   (四)大包大揽,任务过重。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一切纠纷最终都将归于法律程序。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产生“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迟到的正义”。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所有的纠纷只有法律手段最宜适合。在法律无力回应纠纷的同时,是法律权威的降低和民众对法院本身的不信任的产生。

三、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

   (一)基层法院要尽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服务,为社会矛盾化解打开“大门”。

    我国已进入大发展、大调整时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种矛盾将可能比较突出。基层法院作为面向基层的市区法院,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就应坚持司法为民,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为社会矛盾化解打开“大门”,使大量案件都进入法院进行处理。

    1、要提供快捷周到的诉讼服务。基层法院要依托城区较好的经济、物质条件,率先建立较为完善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诉讼指导、诉讼风险提示等制度,让当事人清楚在立案、举证、庭审和执行等环节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及风险,使当事人在繁忙的工作中比较快捷地参加诉讼,清楚有关权利义务,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使他们不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导致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基层法院还要营造良好的便民环境,在公共场所可放置饮水桶和桌椅,并提供诉讼用纸、签字笔等用品,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加法院的亲和力。

    2、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方便当事人诉讼。城区人员工作、生活节奏较快,上班时间当事人时间难以安排。基层法院要充分利用城区较好的信息网络资源,通过推出电子邮件、QQ等工具立案,实行24小时在线,确保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积极推行法院信息网络公开,在法院网站开设案件查询功能,方便当事人对开庭公告、案件进展、裁判文书、开庭笔录等内容进行查询,及时掌握诉讼进展情况。

    3、要尽可能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弱势群体矛盾纠纷如不能及时进行解决,极易形成社会性事件。因此,基层法院要扩大救助范围,尽可能让在城区工作生活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人群都能得到救助,特别是对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医疗损害、交通事故、市场租赁承包等案件更加采取措施,对诉讼费进行减免。并且要实行执行救助,使城市中一些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打赢官司后兑现的问题,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二)基层法院要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铸造“利剑”。

    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是法院的重要职能。只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矛盾化解铸造“利剑”,公正办案,定纷止争,才能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1、要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只有依法公正办案,才能使社会矛盾不再扩大、激化,社会矛盾得到化解。当前,法院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因此,基层法院要推行审判质量评估制度,通过质量评估,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基层法院还要注重抓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及时发现案件中的问题,纠正裁判偏差。要完善评查标准,严格评查要求,及时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

   2、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为执行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基层法院要充分利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采取报告财产、限制出境、财产查控、启动联动机制等执行手段,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穷尽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确保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得到及时执结,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大执行和解疏导力度,力求案结事了。对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愿望的,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和解结案。

    3、要注重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出现一些疑难案件,这些疑难案件,聚集着许多新的矛盾,基层法院必须注重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使重大疑难案件能够在审理中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基层法院要不断加强调解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拓宽“通道”。

   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是我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主要解纷方式。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拓宽解决社会矛盾的“通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1、要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近年最高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对我国调解工作原则的发展。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看到调解工作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较快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要把调解手段运用到审理的各个阶段,切实建立“诉前、庭前、庭审、判前”四位一体的法院调解机制,并做好委托调解、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极大地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作用。(5)

    2、要提高办案人员的调解能力。随着当事人文化、法律素质普遍的逐渐提高,案件能否调解成功,对基层法院办案人员的调解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基层法院要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调解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倾听各方意见,讲究工作方法,准确阐释法律精神,使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学会“背靠背”与“面对面”等调解方式,讲究调解艺术,能够在办理案件中准确找准争议焦点,灵活地进行调和,使案件得到较好的解决。

    3、要正确处理好“调”和“判”的关系。基层法院要根据不同类型案件把握好调与判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合同纠纷,不能过于强调调解结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意志的自由表达,切实提高民事案件审判的调解结案率。要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判不判,造成矛盾的扩大和当事人上诉、上访,使一般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矛盾。

   (四)基层法院要加强疏导和舆论引导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释放“能量”。

    法院是调处各种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有的纠纷随着结案,纠纷矛盾也得以解决。有的案件结了,反而把个别人之间的矛盾上升到对法院的矛盾,形成“能量”的聚集,并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形成社会矛盾。因此,基层法院在抓好对具体案件审判、执行的同时,要依托交通、通信、传媒等资源,加大力度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和舆论宣传工作,及时释放易形成社会矛盾的“能量”。

    1、要做好释法工作,使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产生新矛盾。判前说法说理、判后释法答疑是法院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工作。基层法院要重视判前说法说理。在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释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纠纷;判后释法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如立案时要做好诉讼指引工作,告知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或延期举证申请。

    2、要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积怨情绪。基层法院要重视信访工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地接访,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排解当事人忧虑,切实化解当事人的怨气。要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力度,有条件的可通过建立“网上信访”平台或向外公开QQ等视频(语音)聊天工具,随时接受群众信访。对于要求申诉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受理。还可设立网上投诉站,进行网络接访,及时接受当事人投诉,使市民上访更加方便快捷。

    3、要加强社会的舆论引导,让社会矛盾不聚集。基层法院要利用资讯资源,注重舆论引导。要注重通过新闻宣传工作宣传法院各项工作,展示法官良好执法形象,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树立法律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以案讲法、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发布等形式,扩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使市民更加了解法院工作,维护法院的权威。

结语: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司法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所体现出来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突显,维护社会稳定任务艰巨繁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庭坚持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基层人民法院植根于人民群众中间,处在促进社会公正、保证社会稳定的最前沿、又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础,是联系群众的纽带。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声誉、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基层法院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进行能动性司法,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庭训,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基层。

注释:

(1)赵力军:《化解社会矛盾之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2)贾明军 孙韬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3)贺东航:《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研究》,载自http://www.qqwwr.com/article.php?id=124081,于2011年5月20日访问。

(4)章彦英:《涉法涉诉信访之案件成因、制度困局与破解之道》,载自http://www.cnki.com.cn/ Article/cjfdttotal- SDFX201101008.htm,于2011年5月21日访问。

(5)闫庆霞:《法院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