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钟祥法院丰乐法庭成功调解两起“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案件

2024-03-28 17:37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当前,全国法院正全面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助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创建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精神内核。钟祥法院丰乐法庭始终锚定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这一目标任务,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为抓手,成功化解两起“知假买假”索要十倍惩罚性赔偿案件并当场履行完毕,切实扛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政治责任。

基本案情

韦某、吕某在拼多多上李某开设的店铺购买了几盒补肾风湿丸药品,收货后发现该药品没有生产厂家信息以及批准文号,李某的店铺亦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韦某、吕某遂以李某销售假药为由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索要惩罚性十倍赔偿。韦某、吕某提交的诉讼材料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还附带了其在其他法院因购买其他假药索赔成功的裁判文书。而李某实际上是店铺的名义经营者,其年事已高,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其子女。

调解结果

从政治上来,食品药品的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最大的政治;从法治上看,“知假买假”不是售假者免责的抗辩理由,十倍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铲除售假的土壤。但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后续执行可能面临困难,承办法官秉承“案结事了”的原则,一方面主动联系远在广东、广西的两起案件的原告,添加原告微信,利用上下班空暇时间同两原告聊天拉近距离取得信任,讲明调解的好处,释明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主动与被告及其子女做工作释法说理,晓之以利害关系——利用老人身份注册店铺并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调解可以将赔偿金额降到较低水平。经过多轮沟通,双方各有妥协退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普法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法条以及典型案例均表明,“知假买假”核心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如果规范住了“假”的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但另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品,从而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是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的。

因此,为了兼顾“打击售假行为”和“避免远超生活消费谋取不当利益”的平衡,应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同时不应过于强调消费者的主观动机,而应坚持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即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商品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