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调裁分流二级过滤机制:因案制宜为企纾困,促使调解营商更优
——钟祥市某汽车修理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一案

2024-07-22 17:02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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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钟祥市某汽车修理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一案

2024年2月6日,周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张某驾驶的环卫车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毛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事故发生后,毛某将案涉车辆车损理赔金之债权(包含但不限于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等)依法转移给钟祥市某修理厂,并通知保险公司。

该案推送至市矛盾调处中心交调委后,保险公司提出对车损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调解员同我院鉴定科沟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对其车损进行了重新鉴定,后根据车辆损失实际情况耐心同双方当事人讲解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为确保协议的履行,我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保险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