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生财有道,倒卖演唱会门票不可取!

2024-02-06 16:58
来源: 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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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月6日,钟祥法院东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倒卖演唱会门票而引发的案件。原告黎某受被告刘某邀请,通过在网上建群或线下溢价销售各明星演唱会门票,并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二人对门票溢价收益对半分成。后原告黎某销售门票近15万元,其中溢价收益将近8万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提成款2万余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故原告诉至钟祥法院东桥法庭,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其提成。

法院审理

根据庭审调查,原告黎某,被告刘某均非合法票务机构工作人员,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倒卖“黄牛”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普法

倒卖“黄牛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是。歌迷的盛宴不能成为“黄牛”的狂欢,倒卖“黄牛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观众未经许可在演唱会上开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是。演唱会歌手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中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观众购买演唱会门票,仅获得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因此观众未经许可进行现场直播,侵犯歌手的表演者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

遭遇“黄牛党”出售假票、收取“代抢费”后不抢票等情形,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冷静维权,避免无效争执“打草惊蛇”;第二,发觉事情不对劲时,应当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第三,因购买黄牛票与请求代抢门票的行为分别成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牛”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德,更涉嫌违法,亟待治理,不能放任“黄牛”倒卖门票如此“生意兴隆”。对于消费者而言,应保持理性,到正规的平台购票,抵制“黄牛票”。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整治“天价黄牛票”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