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民事审判中的裁判方法与思维

2014-06-18 17:13
浏览: 3973作者: 王凤雨

   

基层法庭民事审判中的裁判方法与思维

——以年轻法官审判技能提高为视角

内容摘要: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一大批法学毕业生,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近4年来就招录了11名青年法官,招录的青年法官都分配到派出法庭工作。基层法院法官年轻化趋势已经较为普遍,派出法庭更是明显,甚至出现了“80后法庭“。由于青年法官大多是从校门直接迈入法院,各级法院也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作为人才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笔者所在的法院也推出了“青年法官导师制”。青年法官肩负着传承历史与迈向未来的特殊使命和任务,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新生力量,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未来。作为一名青年法官如何提升审判技能,从而适应基层法庭工作的需要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笔者将从基层法庭民事审判中的庭前准备、审理技巧、裁判文书制作这三个方面谈谈如何提升审判技能。

【关键词】:基层法庭民事审判    庭前准备   审理技巧  裁判文书制作

一、庭前准备工作。

长期以来,因为中国特色的原因,法院的审判一直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也就是过去的纠问式审判,后来,发现纠问式审判与法官的职能不符,经过改革,又实行了当事人主义,也就是对抗式审判,或者说是抗辩式审判,强化庭审功能,把一切问题都解决在庭上。作为审判方式来讲,这是一种进步,但是,我们经常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法官在庭审前不作任何准备,或者说,不敢作任何准备,生怕别人说在走回头路,几乎省略了开庭审理之前必要的准备活动,使我们的审判工作陷入被动。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有个讲话,江院长认为,“现在强调要以庭审为中心,一个法官拿诉状,拿答辩状开始审理,但以庭审为中心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目前要练好庭上功夫,但也不能忽略审前准备”。江院长的讲话对基层法庭尤其有重要意义。基层法庭,当事人甚至法律服务所的那些法律工作者的诉讼能力,是有限的,甚至说,年轻法官也还不完全具备对抗式审判的能力,完全照搬对抗式庭审模式,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由于过于依赖庭审,没有搞好庭前准备,导致很多事实查不清楚,很多法律关系理不清楚,案件无法下判,即使判决,也是匆忙下判,这样的判决,表面上或许符合所谓的程序,但实际上违反了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不是当事人需要的,也不是一个真正职业法官所需要的。只有庭前准备充足,庭审活动才能有序进行,案件审理也比较顺畅。所以,必要的庭前准备,对诉讼工作尤其是诉讼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庭前准备,主要是四点:一是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二是对案件的事实作初步了解,三是对法律关系作大致判断,四是对证据的提交作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而不能含糊,比如,原告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本金多少元及利息,这个请求中,利息的请求是不明确的,利息应写明从什么时候起,按什么利率计算到什么时候止。

二是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大概事实能通过诉状了解到,但还有些案件,则不一定,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的表达能力问题,有的是当事人作有选择性的叙述,有意识的误导我们,所以,我们一是要根据诉讼请求来审查事实,因为诉讼请求是靠事实确定的,诉讼请求与叙述的事实明显不符,说明案件有问题。二是在接待当事人时,对案情的判断要有一种直觉,这种直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基本的事实或者大致的事实了解了,案件怎么办下去就心中有数了。当然,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开始了解的事实不一样,或者出入很大,也有可能,但这毕竟是少数,这可能需要更多的法律认知功底和社会认识功底。

三是判断法律关系。大部分案件,法律关系是很清楚的,离婚就是离婚,赔偿就是赔偿,很简单,但有的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还有的案件,有多种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只选择其中一种提起诉讼,我们也只能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案件分到手以后,就要开始研究,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不然,一开始就误入歧途,案件办起来就会出现很多麻烦。如果我们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叙述的事实,选择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我们就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释明权,而不要等到庭审时或者庭审后再行使释明权,否则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降低了我们的审判效率。

四是搞好举证指导。对举证引导的问题,可能有的人认为,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举证通知书发给你了,你举证不力,是你自己的问题,但是,在基层法庭,仅仅发个举证通知书是不够的。要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必须要给当事人最充分的举证权利。对于举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证据规定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有些思想过于超前,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比如,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所以,2012年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对证据规定不合适宜的地方,作了修正,比如,对逾期举证的问题,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对逾期举证的证据,该采纳的还是要采纳,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只要不是新证据,一律不予采纳。

作为一个职业法官,必须理解立法者的意图,所以,在基层法庭,引导举证这个问题上,应该大胆的要求当事人举证,引导当事人举证,而不能束手束脚,否则,证据不举够,事实不查清,我们的判决就要违反常识,就要闹笑话,最终还是要给我们自己带来麻烦。

引导当事人举证,能灵活的要尽量灵活。比如,民事诉讼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对这条规定,可以用活一点,在实践中,对证据比较多的案件,在起诉时可以主动征求原告意见,要求原告提供一式多份,在送达起诉状时一并将重要证据送达被告,如交通事故案件,将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济损失票据、农村居民是否参照城镇户口计算经济损失等关键的证据或者有可能提出异议的证据提前送达保险公司,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权利,提高了一次开庭成功率,也简化了程序,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庭审技巧

对于庭审,上级法院有明确的要求,而且给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我们应按庭审提纲审理案件,但是,我们也不能拘泥于庭审提纲。虽然法官是居中裁判,但庭审真正的主导是法官,而不是当事人,法官在庭上不能无所作为,坐山观虎斗,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所以,该审查的还是要审查,该要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还得主动要求当事人作陈述。如果机械的按庭审提纲审理,可能就无法查清事实。比如李某等十二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湖山村委会、第三人郭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提交被告与第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为复印件,在质证环节,被告代理人以证据系复印件为由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被告代理人的异议属实,但是,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实,作为普通农民的原告是无法提交原件的,如果要原告提交原件,这个案件就审不下去,如果以原告不能举证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承办法官让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与第三人是否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这一事实。被告代理人予以认可,后亦不提出对该证据的异议。

另外,对涉及人身关系和合同效力的案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也要把关,或者说要依职权进行审查。对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不能完全靠自认,证据规定第八条有明确规定。对涉及合同效力的案件,证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也有相应规定,即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法院应依职权调取。例如李某诉王某、罗山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王某与罗山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该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经过审查,被告王某不是罗山村村民,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以,该合同是否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或者代表同意成了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开庭时被告罗山村委会的代理人提交了一份罗山村委会2008年讨论渔池二轮承包的会议记录本和会议纪要复印件(未加盖印章),会议纪要记载,参会11人,有9人同意将鱼池发包给王某,原告同意对该证据质证并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告认为,参会的是村干部和党员,罗山村处理大事都是这样开会的。但是,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当事人对会议纪要没有异议,但是,会议纪要没有载明参会人员的身份,这涉及到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应当依职权进行复核。承办法官找到罗山村法定代表人查明,参会人员是该村村民代表,但是该村的村民代表有50人,参会人员只11人,而且,会议纪要不是2008年的,而是2013年补写的,所以,村委会没有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在第二次庭审中,当事人对法院复核的证据均无异议。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合同无效。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

目前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工作量特别大,写裁判文书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而且,基层法庭法官在白天上班的时候,送达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执行的工作量非常大,白天是没有充足时间的写判决书,往往要利用晚上的时间加班写,所以,要减轻基层法庭法官的工作量,要减轻基层法庭法官的工作压力,就得会写判决书。

一是注意繁简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该简单写的就简单写,该详细写的就详细写。例如离婚案件,判决准许离婚与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写作就有所不同。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就应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叙述清楚。而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将当事人的一些日常矛盾和家庭琐事详细表述,同时,不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对该部分内容也没有必要表述。在法庭,繁简得当的制作判决书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个小技巧,我们不能认为只有复杂的判决书才是好判决书,有时候,简单的判决书也是好判决书,要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或者说要做到举重明轻,要相当的功底。

二是理顺法律关系。基层法庭的案件,大多事实比较简单,但也有少数比较复杂的案件,如果将法律关系理顺了,判决书写起来比较顺手,当事人也容易服判。比如原被告双方为购买彩票发生纠纷的一个案件,立案案由为彩票、奖券纠纷,笔者接手这个案件后,曾一度去研究彩票方面的案例和法律规定,而彩票方面的案例又少,这花去了笔者很多精力。但是经过审查,笔者发现,双方诉争的事实虽与彩票有关,但并不涉及彩票的所有权或彩票的兑付权等财产权利,只涉及被告是否拖欠购票款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与彩票本身无关,不需要彩票方面的知识,在本案中,彩票就可以视为一件普通商品,买商品就要给钱,这是常识。所以笔者把案由更改为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按买卖合同的要件写,写起来非常简单,法律条款也只引用了合同法,当事人也一看就懂了,宣判后,双方都服判。

三是要讲逻辑。法官判案,实际上是个逻辑推理过程。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一定要遵守逻辑规律,而不能不讲逻辑,通俗的讲,要一环扣一环。对制作裁判文书而言,逻辑中的三段论是最适用的工具,逻辑三段论的三段,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套用到裁判文书上,法律规定就是大前提,查明的事实就是小前提,判决结果就是结论。举个例子,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也就是逻辑中的大前提;2、本院查明,张三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且有过错,这是查明的事实,也就是逻辑中的小前提;3、判决如下,张三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判决结果,也就是就是逻辑中的结论。我们的案件各种各样,但都突破不了逻辑规律。如果能按照逻辑的要求制作,不光是判决结果不会有问题,而且判决书也显得比较流畅,一气呵成,真正做到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