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张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1日原告张某因“左耳反复流脓流水10年余”就诊于被告某医院,诊断为“化脓性中耳炎(左)”,次日行“经耳内镜下左侧鼓室探查+鼓室成形术”,术后予抗炎、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2022年11月20日出院,个人支付医疗费1333.31元。2023年2月21日原告张某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检查,听觉诱发电位:左耳95dBnHL诱发ABR 无反应,原告张某支付医疗费500.40元。2024年1月16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1.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张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被告某医院过错与原告张某因素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原告张某支付鉴定费合计10000元。2024年5月27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张某属于八级伤残。原告张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及检查费262元。被告某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我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遂于2024年9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20618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亮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以案情复杂、结论难断著称,往往因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难以敲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审判中,一般以专业鉴定评估的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而审理中进行鉴定极大消耗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本案中,承办法官将本需要诉中开展的鉴定程序移至诉前,通过诉前鉴定,提前明确争议焦点,找准矛盾主要症结,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仅用了81天便审结完毕,比以传统方式审理该类案件节省了一半的时间,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