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22时16分许,吕某某驾驶鄂H0J518/鄂HB03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行驶至沪蓉高速蓉沪向952公里500米慢速车道时,追尾碰撞前方慢速车道由李某某驾驶的苏GW8255/苏GJP1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车头与快速车道上由江某某驾驶的云A338N0小型客车的车头发生挤压碰撞,造成苏GW8255/苏GJP1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货物受损,三车受损,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江某某无责任。2023年11月30日,原告与江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维修云A338N0号车辆,江某某将车损险范围内享有的车辆损失赔付云A338N0的保险理赔金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施救费、鉴定费、诉讼费…)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主张车辆损失理赔金。案件审理过程中,2024年3月20日,经被告申请,荆门市思睿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云A338N0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78242元。我院遂于2024年4月1日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74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亮点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一般对法定关系及法定责任没有太大争议,案件事实简单清楚。争议焦点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明确该焦点则往往需要进行鉴定。本案立案时,我院坚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着力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将需要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纳入简易程序,最终以简易程序立案。从立案到审结完毕,总共用时88天,实现3个月内审结,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